当前位置:法规政策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规则(2026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2-27

image.png

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规则2026版)

 

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根据《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192号)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闽财规〔2025〕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评价内容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包括个人信息评价、专业能力评价和履职情况评价。由采购人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专家履职行为进行评价,财政监管部门同时根据受理的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对专家进行追加评价,并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信息公开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不良行为等诚信情况进行记录。

(一)个人信息评价

个人信息评价是对政府采购专家备案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履历、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条件等与政府采购评审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评判。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续聘材料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予以解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评审专家资格,财政部门不再接收其重新入库申请。

(二)专业能力评价

专业能力评价主要通过专家普法测试进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集中普法测试由财政监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所有在库专家3年内必须至少参加一次并获得合格以上成绩(以专家实际参加的最新集中普法测试的成绩为准)。省级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省部级及以上行政部门认定的领军人物等高层次人才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可免于测试。

通过线上普法测试新入库的评审专家必须参加最近一期集中普法测试1年未取得集中普法测试成绩的专家将限制其被抽取次数(每10天只能被抽取1次),连续2年以上未取得集中普法测试成绩的专家予以解聘,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并扣除信用评价分12分。参加集中测试未达到合格的专家将限制其被抽取次数(每10天只能被抽取1次),连续3年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的专家予以解聘,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并扣除信用评价分12分

(三)履职情况评价

履职情况是指政府采购专家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过程中的行为,包括专家本人不同意出席评审应答次数、是否擅自将个人账号等信息透露他人、是否准时到达评审现场等情形。履职情况评价由采购人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结束后,通过系统按照评价指标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表。

系统将通过跟踪记录专家的执业行为,形成专家执业行为数据库,进行量化管理,对政府采购专家选聘、解聘、扩招等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四)设置信用评价分机制

对政府采购选聘入库的专家建立个人信用评价分机制,与其个人信息强制关联,全寿命管理。每人信用评价分初始为24分,专家因违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情形受到处罚或符合本规则中扣除信用评价分条件时,永久扣除对应信用评价分。专家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恢复资格的,之前扣除的信用评价分不返还。当专家个人信用评价分被扣除为0分时,予以解聘,不再录用。

二、评价规则

(一)专家个人信息未按照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落实的,一经查实,暂停参加评审活动直至完善个人信息。

(二)专家在参加普法测试中存在作弊、替考、代考情形的,暂停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12个月,扣除信用评价分12分。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到达评审场所并签到的,由系统通过短信通知取消其本次评审资格,当日不会再接到评审邀请。一个自然年度内,评审专家迟到1次的,通过政府采购系统予以提醒;迟到2次的,暂停参加评审活动1个月。

(四)采购人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日内分别对专家进行评价(评审活动结束的次日开放评价权限,未提交评价结果的项目无法进入下一流程),评价指标分为A类和B类共计21项,评价结果由系统按下列规则自动记录为“好”、“中”和“差”。

1.A类指标一项指标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同时评价“是”的,则判定专家在该项目的评价等级为【差】

2.AB类评价指标均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价“否”的,则判定专家在该项目的评价等级为【好】

3.其他情况评价等级为【中】;

三、评价结果运用

(一)系统对库内的每个专家建立行为数据跟踪记录,对连续5次或12个月内累计10次,被抽取应答同意后不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省财政厅予以解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二)一个季度内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存在1次评价结果等级为【差】的,该季度总评价为【差】,下一季度将限制其被抽取次数(每10天只能被抽取1次)。

(三)一个季度内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存在2次评价结果等级为【差】的、连续2个季度总评价为【差】或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2个季度总评价为【差】的专家,即刻暂停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3个月,扣除信用评价分3分。

(四)一个季度内专家至少每月参与2次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且所有项目评价结果等级为【好】的,该季度总评价为

(五)未达到【好】的标准,同时无评价结果等级为【差】的项目的,该季度总评价为,下一季度其抽取概率为平均概率。

(六)一个自然年度内季度总评价记录为“差”达到3次的,省财政厅予以解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扣除信用评价分12分。

(七)年度内有3个及以上季度总评价为且无季度总评价结果等级为【差】的专家,将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专用语音和短信予以表扬鼓励。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评价表 (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