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各有关单位:
近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优先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事项作出新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省内各级采购人、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落实《通知》要求,2021年1月1日起发布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均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编制。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中采购文件范本有关内容也将进行修订,与《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不再执行。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