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长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将对下列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方式)
1、招标文书编号:FJBYZ2016018(2016长财购计[046]号)
2、招标项目内容:长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吴航路海峡路口信号灯及电子警察及郑和中路中央隔离护栏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用途 |
数量 |
简要技术指标 |
采购单位 |
联系电话 |
信号灯、电子警察及中央隔离护栏 |
监控设备 |
交通 |
1批 |
详见招标文件 |
长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0591-22055521 |
3、预算资金:86.5000万元
4、发售招标文件时间: 2016-05-11至2016-05-18
5、发售招标文件地点: 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东二环泰禾广场3号楼702室
6、联系人: 陈丽清、 郑韶钦
7、联系电话: 0591-87872110-803 传真: 0591-87872060/87958381
公司网址: http://www.boyibid.com E-mail: fjboyi@vip.163.com
8、投标人资格: (1)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条例和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3条规定的的国内企业或其分支机构,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若为三证合一的,可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应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投标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若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参加投标可不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①关于资格的声明函原件; ②投标人的资格声明原件; ③投标人近期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提供2014或201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年内出具的资信证明】; ④投标人近期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能体现缴费内容的缴费证明材料,缴费证明材料应有银行或税务、社保机构印章); ⑤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⑥投标人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3)投标人须提供其住所地或本项目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可附复印件,该函在开标当日应保持有效;若开具该函所在地检察机关有特殊要求或规定不出具原件的,应随付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官方网上公告等)。对于投标文件中未按规定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或者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无效。(4)投标人所投产品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应符合要求并提供书面承诺【如3C认证、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等。其中招标文件有明确要求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明文件的应提供证明文件;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文件的允许在交货时提供证明文件】。 (5)投标人或投标人分支机构的母公司须提供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且在有效期内。(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投标人必须提交以上文件或证明的复印件,格式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所有复印件应是最新(有效)、清晰,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有原件备查。
9、投标截标时间: 2016-06-01 09:00:00(北京时间)
10、开标时间: 2016-06-01 09:00:00(北京时间)
11、开标地点: 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东二环泰禾广场3号楼716室
12、标书售价及要求:招标文件(纸质版或电子版)售价为50元人民币;如需邮购,请另加50元 人民币;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13、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福州鼓楼支行左海分理处
开户名称: 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 13-111401040000800
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2016-5-11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