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政府采购活动询问和质疑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参加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供应商对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询问;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
第二章 询 问
第四条 询问的含义
供应商在参加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包括采购程序以及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向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询问。
第五条 询问条件
对招标文件提出询问的供应商须为已购买了所要询问项目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第六条 询问形式
供应商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形式直接向采购项目经办人提出询问。
第七条 询问的答复
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进行口头答复时,只限于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对涉及其他供应商商业秘密的,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不予答复。
第三章 质 疑
第八条 质疑的含义
在参加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起质疑。
第九条 质疑条件
参加此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一)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质疑;
(二)参加开标会、签到并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可以对招标活动及结果提出质疑;
(三)质疑的内容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十条 质疑时限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十一条 质疑形式
质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原件并加盖公章)提出,并提供书面材料电子版本。
第十二条 质疑内容
(一)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质疑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等;(详见附表)
(二)质疑书必须提供,质疑项目的具体请求事项和质疑人受到损害的合法事实依据及证据材料;
(三)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
质疑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质疑人修改后重新质疑。质疑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质疑的答复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质疑内容的答复,属于采购人决定范围内的事项,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根据采购人的答复,函复质疑供应商;属于评委会决定范围内的事项,组织原评委会针对质疑做出结论,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据此做出答复;属于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的事项,由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直接做出答复,答复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对质疑的处理,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用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同时以书面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四条 解释权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福建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它采购方式参照此规定执行。
附表:
质 疑 登 记 表
质 疑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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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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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单位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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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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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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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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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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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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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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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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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标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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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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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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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内容。本页若不够可另加附页,并逐页盖章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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