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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三)

发布时间:2019-10-24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三)
(闽财购〔2010〕28号)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和项目实施操作程序,现对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和项目实施指引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实行两阶段评标问题。
     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实行两阶段评标。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应规定投标文件由技术商务标和报价标两部分组成,投标供应商必须将技术商务部分和报价部分单独装订,分册密封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投标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时开标,宣读开标一览表(宣读后的开标一览表应及时密封),开标程序结束后,实行两阶段评标。
     第一阶段进行技术商务部分的评标,开标一览表及报价部分投标文件在商务技术部分评分结束前先密封保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报价向评委公布。评标委员会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要求的投标人,并计算出各投标人技术商务部分的得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外)。
     第二阶段进行价格部分评标,经第一阶段评选出的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要求的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评标。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报价要求的投标人,并在各项优惠政策加分或价格扣除基础上计算出各投标人价格部分的得分或经折扣后的报价。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照两阶段评标加总后的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以第二阶段评标中,按照经优惠政策折扣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采用性价比法的,按照两阶段评标综合计算的性价比值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二、关于无效投标问题。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若对技术部分评分采用负偏离扣分或不满足不得分的评分标准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技术部分的实际得分少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部分总分50%的作为无效标处理。
     三、关于招标文件预公告问题。
采购预算达到500(含)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必须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fjzfcg.gov.cn)上预公告3个工作日,所有潜在投标人或专家都可在网上提交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建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网上对所有修改建议进行答复说明,对合理的建议应予以采纳,并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及网上提交的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建议一并提请评审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后的招标文件按程序发布公告。
     四、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问题。
若采购产品属于列入《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强制性信息安全产品,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载明对采购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具体要求,并明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投标产品属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清单内产品的,可享受相关的鼓励优惠政策;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财购[2009]50号),本省中小企业参与投标享受相应优惠,投标供应商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企业划型标准的,根据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交方式的不同,招标文件应明确载明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以材料中列明的投标人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总人数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中小企业的依据:(1)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参与投标时最近2个月向福建省辖区内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2)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福建省辖区内税务机关或福建省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与投标时最近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以上证明材料须加盖投标企业的公章。
     五、关于业绩作为加分因素。
若业绩作为加分因素的,招标文件应明确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该业绩项目的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关于串通投标问题。
招标文件应明确列举串通投标的情形,并明确规定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并做出其投标无效的决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二)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交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七、关于收取履约保证金问题。
    为保证采购合同有效履行,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人须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5日起执行。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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